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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的边缘性
张祥龙
当代现象学以“意向性”(Intentionalit?t)学说为最明显的特征,而它所依重的方法,即便是动态化和直观化的,却似乎还是代表了一种对象化的思维方式。胡塞尔的名言,即“任何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观念Ⅰ》[1],第96节),好像就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反映。这个“某物”似乎主要是个对象,也就是“意向对象”或“意向相关项(Noema)”。“所有意向活动作为非实项的–意向的成分都带有意向相关项,即被意指的对象性意义。”(《通释》[2],“Noema”条)因此,相当一部分对胡塞尔现象学的解读,也就限于这种意向对象化的理解。但这是非常不全面和不准确的。现象学的真正创新之处和对哲学的影响力,首先不在这种对象性,而在其超对象的或使对象可能的边缘性。
一、胡塞尔意向性学说中的边缘性
让我们首先从意向性本身带有的边缘讲起。意向性分为实项的(reell)和意向的(即以上引文中讲的“非实项的–意向的”)层次。所谓“实项的”,指意识生活的意向活动及自发参与到其中的感觉材料,更准确地说,是“对感性材料的内在拥有方式”(《通释》,“reell”条)。可以说,这两个层次都具有不可忽视的边缘性。
首先来看意向的这个层次。实际上,“意向相关项”及其被意识方式本身就不止是对象性的,还涉及非对象的视域背景性。胡塞尔在《观念Ⅰ》中写道:
在思维中被知觉的对象,是由于特殊的自我朝向而从此背景中被突出的。……[这种“背景”]是一种潜在的知觉场,……这类[非对象性]意识方式已能被“起动”,已能出现于“背景”前而不这样“被实行”。就它们固有的本质而言,这些非实显样式同样已经是“对某物的意识”。结果我们未在意向性本质中纳入我思、“朝向……的目光”、或(仍须以种种方式去理解并以现象学方法来研究的)自我朝向等等的特性。(《观念Ⅰ》[3],第页/页)
任何意向行为比如知觉,都不是完全即刻的,而一定要从“一种潜在的知觉场”中,凭借对感觉材料的立义或统握而突显出来,因而就总是要带有一个场域化的“背景”(Hintergrund),或胡塞尔讲的“边缘域”(“视域”,Horizont)、“自由领域”(《观念Ⅰ》,第页/页)、“光晕(Hof)”(《观念Ⅰ》,第页/页,注释1)等等。对这些背景的意识虽然已经“被起动”,但还“未被实行”,所以还没有形成对象。尽管如此,它却是我们对某物的意识中必有的边缘维度,所以“这些非实显样式同样已经是‘对某物的意识’”。就此看来,这“某物”除了意向对象的明显部分之外,还有这对象“周边”和“后边”的意向边缘域(Horizont),没有它们,这意向对象就不可能出现于意识之中。也正是因为这种意向对象的根本就处于此边缘域中,所以它不是一个实心的对象,而是一个超出了面对我的实显面或映射面(Abschattung)的“立体的”或可能化的某物。[4]就此而言,我们甚至可以说,意向对象本身就含有非对象的或合理虚构的、匿名原想象的向度,是个虚实相互纠缠的对-象。没有这合理虚构的向度,范畴直观或本质直观就是不可能的。正是考虑到意向性中的这种显隐意识共谋的结构,胡塞尔拒绝将“我思”、“自我朝向”等被近代西方主体性哲学偏爱的意识特点放入“意向性本质”之中(见以上引文末),由此而与笛卡尔、康德乃至某些情况中的他自己的主张(如强调“先验主体性”)区别开来。这一对非主体性、前反思的意识特点的发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