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慈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因在给产妇服用的鸡汤内加了*参
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引发网友热议
据了解,浙江慈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是一家月子中心。天眼查显示,年5月2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后厨发现益母草、盐杜仲、麦冬、*参等中药各一罐。在其套餐服务项目上有“补气血汤”,是该月子中心在鸡汤内加了*参、陈皮等,给产妇服用。经查询,*参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宁波市海曙区市监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针对此事
有网友提出反对
自家炖鸡汤都放*参
该月子中心不应该受到处罚
也有网友认为
其实警告就可以
3万的罚款好像太多了
但也有网友支持
药物就是不该乱用的
月子中心应该受罚
那么,鸡汤内加*参是否违规呢?
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庄汉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枸杞、陈皮等中药材在目录中,说明这些物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可在食品中添加,但*参确实不在其列。因此,不能添加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对于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相关部门有着明确规定。年2月28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确定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等87种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那么,对于不少网友提出的,自家煲汤时加入*参的行为,到底对不对呢?
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教授潘思轶认为,药食同源物质是指按照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物质。民间确有药食同源的说法,但同时也有“是药三分*”的说法。因此,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说,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如果没有必要,不提倡大家在家中煲汤时添加药品。
“但鸡汤加*参毕竟不是恶俗,可以通过‘移风易俗’加以改变。”庄汉表示,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曾印发《关于对*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研究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也就是说,未来如果试点成功,*参也有可能晋升成为食品。但目前在《目录》未变的情况下,从规范主义的视角,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于法有据,且罚款3万元,在法定最低处罚10万元以下处罚,已经考虑到了过罚相当原则和营商环境的构建。
原标题:《月子中心在鸡汤内加*参被罚3万!专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