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号:浙注协〔〕号发布时间:-12-23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执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我会根据执业质量检查真实、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引以为戒。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年12月23日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序言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专业服务力量,也是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对行业健康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不断提升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以实际行动诠释责任与担当。
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我们组织编写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选取了8个具有代表性的、涉及不同类型的真实案例,着重分析违规违法事实,对照处理处罚依据,总结经验教训,旨在营造注册会计师“诚信为本”的执业环境,塑造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形象,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行业力量。
希望《典型案例》能引起行业人士警示,在具体案例中感受准则精神,更好地理解执业准则,增强风险意识,促进全行业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升。
案例一:A会计师事务所
一、违法违规行为
1.A所出卖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为扩大事务所规模,A所与其它机构或个人合作,以返还高额提成的方式招揽业务。A所大部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且非注册会计师。他们自行承接业务,由外部团队编制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后,送至A所出具报告,定期以咨询费、服务费发票报销的形式结算业务合作费。各业务部门“分灶吃饭”,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资金收支独立于A所,个别业务部门甚至拥有独立的税控分机,能单独开具发票、收款。
2.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挂名而不专职执业。A所的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在本所缴纳社保,也未领取工资薪金,未实际执业,却签署大量审计报告,属于违规挂名执业。
3.内部管理混乱,质量控制体系在设计、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如:未按顺序领取并编制业务报告文号,存在大量空号;业务台账登记不完整,存在不计入业务台账的审计报告;业务台账登记的意见类型与实际不符;大量审计报告未在财政系统进行报备。质量复核程序履行不到位,未形成完整的复核记录。此外,还存在审计底稿未及时整理、装订等诸多基础性工作不规范问题。4.部分审计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检查发现,A所在部分业务项目审计时,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有3个审计项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二、违法违规依据
1.A所出卖事务所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规定。
2.允许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并在注册会计师注册或年检时协助出具虚假材料,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七条“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3.出具审计报告不按照规定报备或报备不及时,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6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其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规定。
4.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报告,甚至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出具报告,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有关规定。
三、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浙江省财政厅给予A所暂停执业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给予有